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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13-11-19 06:30  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办公室 来源:福建政协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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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条件为:

(一)坚持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二)熟悉提案工作业务,认真做好提案办理各项工作;

(三)连续从事提案办理工作两年以上,工作成绩显著。

第三十二条 优秀提案、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要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和先进工作者由承办单位推荐,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由提案者推荐,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初选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报请省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设区市、县(市、区)政协可以参照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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