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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13-11-19 06:30  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办公室 来源:福建政协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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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征集提案;

(四)组织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督促和检查提案办理工作,对办理不符合要求、承诺不予落实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加强提案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福建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遴选,报请主席会议审定,并参与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宣传报道,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十)加强与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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