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13-11-19 06:30 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办公室 来源:福建政协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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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党和政府大政方针、全省中心工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联名提案者须对提案内容深入了解,并对提案内容负责;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以集体或者组织名义提交提案的,不能再以其成员个人或者联名方式重复提交;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和方式提交。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 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转化为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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