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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13-11-19 06:30  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办公室 来源:福建政协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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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八条 优秀提案、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由省政协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提案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明显的作用;

(四)提案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第三十条 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办理工作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

(二)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并在政务网上粘贴;

(三)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四)采取多种形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五)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多数提案者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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