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2013-11-19 06:29 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办公室 来源:福建政协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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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8日政协第九届福建省委员会第53次主席会议通过)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是政协组织有效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前提和基础。为了进一步增强委员履行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调动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扬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自觉参加学习培训 (一)组织和推动委员在自觉的基础上参加学习,是人民政协的一个优良传统。委员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重要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学习人民政协和统一战线理论,学习《政协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现代化科学技术知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二)委员应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类学习报告会、情况通报会和学习培训。委员在每届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省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努力提高委员的自身素质。 二、认真履行政协职能,积极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 (三)出席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委员、常委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和应尽的义务。委员、常委应积极参加会议,并事先做好发言准备。自觉遵守请假制度是委员应有的组织纪律观念和素养要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附上所在单位意见,向省政协办公厅请假,并报经省政协秘书长批准。会议期间因故不能出席某次会议的,须向小组召集人请假。请假超过半天以上的,应提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省政协秘书长或大会秘书处请假,并经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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