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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2013-11-19 06:29  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办公室 来源:福建政协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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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协机关要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做好服务

(十三)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调研、视察等活动,要科学安排,精心组织,主题明确,讲求实效。召开全体会议应提前一个月,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和组织调研、视察和学习培训,一般应提前半个月给委员发出通知,以便委员安排好本职工作,按时参加会议和活动,提高参与率。

(十四)为进一步提高提案的质量,调动委员运用提案参政议政的积极性,省政协在每届任期内举办两次优秀提案评选表彰活动。评选表彰活动分别在届中召开的第三次会议和第五次会议期间进行。

(十五)政协机关应及时为委员发送有关文件、报刊和学习资料,为委员了解和掌握政协工作信息和有关知识提供便利。

(十六)要切实保障委员履行职责的权利。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和组织的调研、视察活动中,委员有提出批评、建议和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阻挠、打击报复等,政协组织要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

(十七)办公厅要建立委员履行职责情况档案。及时统计和汇总委员出席全体会议、常委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委员参加学习培训、视察、调研,及提交提案、大会发言、社情民意信息等情况,每年以书面形式通报本人和有关推荐单位。委员履行职责情况将作为推荐连任下一届委员、常委人选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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