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德11月20日电 (林瑾 叶茂)记者20日从福建宁德市中院获悉,该院对一起村干部骗领国家燃油补助款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赵某干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人民币;以贪污罪判处赵某明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00元;赵某干、赵某明退出赃款79500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2人违法所得118223.9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7年间,赵某干伙同赵某明,利用协助人民政府初审上报机动渔船“非转渔”船证的职务便利,以村民赵某武等12人的名义,向霞浦县海洋渔业局申报并领取12本捕捞渔船证件。 随后,赵某干、赵某明利用上述船证,骗领2006、2007年度国家燃油补助款共计191613.9元。其中,赵某干分得113705.28元,赵某明分得77908.62元。 此外,赵某干还利用职务便利,以其所有的“闽霞渔Y60193号”养殖渔船(已灭失)船证,非法占有国家燃油补助款6110元。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干、赵某明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中赵某干单独或共同占有公共财物197723.9元,赵某明共同占有公共财物191613.9元,均已构成贪污罪。赵某干、赵某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均退出部分赃款,予以从轻处罚。(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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