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滚动网报> 产经财经 > 正文

长乐海蚌保护区采捕拟实行限额捕捞

2013-11-27 17:29  谢添实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邓宇虹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11月27日讯(本网记者 谢添实)今日,《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根据修订草案规定,保护区内海蚌采捕拟实行限额捕捞和许可证制度。

1992年10月公布实施的《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对海蚌资源的保护和增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长乐海蚌的需求量迅速增加,相应的价格也迅速提升,而管理规定设置的处罚幅度低,非法采捕违法成本很低;此外,执法力量单薄,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目前海蚌资源急剧减少。

为此,修订草案增加了保护措施,加大保护力度。根据修订草案,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范围为长乐市梅花镇至江田镇以东十米等深线以内海域,总面积15243公顷。长乐市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蚌资源调查评估结果确定年度采捕总量,并向社会公布;从事采捕海蚌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提出申请、取得海蚌采捕许可证,依法缴纳渔业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海蚌采捕许可证规定的场所、时限、采捕限额、采捕工具及其方式进行作业。

同时,修订草案对采捕海蚌的规格、工具和时间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体长不足九厘米的海蚌不得采捕,违者将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采用严重损害海蚌资源的采捕工具和采捕方式采捕海蚌;保护区内的海蚌禁捕期为每年5月20日至7月20日。

修订草案还规定在保护区内划定重点增殖保护区,实行常年禁捕,未经批准在重点增殖保护区采捕海蚌的,将没收采捕的海蚌、违法所得以及采捕工具,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