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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全国率先立法 促进机关效能建设

2013-11-29 22:4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徐家傲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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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29日讯(本网记者 谢添实)今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该《条例》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全国首部机关效能建设法规,对督促机关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条例》,福建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组织(以下简称各级机关)的效能建设适用本条例。其他机关、组织的效能建设参照执行。

为解决不顾地方实际和群众意愿,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等问题,《条例》规定,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完善决策程序。重大事项的决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多方征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推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风险评估等制度。

为解决机关单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推诿塞责、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条例》规定,各级机关实行岗位责任制、办事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责任追究制。

《条例》还明确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效能问责: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大决策部署的;故意拖延、吃拿卡要的;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懈怠懒散、消极应付的;作风粗暴、态度恶劣的;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

机关工作人员被效能问责的,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被效能告诫二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等次。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效能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当年度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内容;被上级机关效能问责的,应当作为所在机关年度绩效考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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