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官僚主义 福建出台全国首个机关效能建设法规
2013-11-30 08:37 郑昭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邓宇虹 邓宇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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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30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郑昭)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这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进行立法。 为解决官僚主义问题,条例规定,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完善决策程序。重大事项的决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多方征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推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风险评估等制度。各级机关实行岗位责任制、办事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和责任追究制。 条例设置了效能问责专章。 机关工作人员办事过程出现六种情况,将被效能问责: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大决策部署;故意拖延、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懈怠懒散、消极应付;作风粗暴、态度恶劣;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行为。被效能问责的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优秀等次;被效能告诫二次以上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并记入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内容。 出现八种情况,机关及其相关负责人将被效能问责:决策失误,造成损失;作风松散、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社会公众意见大;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造成不良影响;推诿扯皮、推卸责任,贻误工作;应当给予本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而不实行;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人次以上;年度绩效考评被评为差等次;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况。机关被效能问责的,年度绩效考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条例还对绩效管理、效能督查、效能投诉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省监察厅负责人表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健全我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制,适时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确保我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措施。 相关新闻 本报讯(记者谢丹)机关工作人员有6种行为,尚不构成处分的,将被效能问责。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条例》通过条款的设置来解决群众关注的一些机关单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问题。据悉,这也是全国首部关于机关效能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6种行为机关工作人员将被问责 根据《条例》,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效能问责: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大决策部署的;故意拖延、吃拿卡要的;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懈怠懒散、消极应付的;作风粗暴、态度恶劣的;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 除了对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进行效能问责外,机关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机关及其相关负责人给予效能问责: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作风松散、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社会公众意见大的;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造成不良影响的;推诿扯皮、推卸责任,贻误工作的;应当给予本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而不实行的;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人次以上的;年度绩效考评被评为差等次的;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 据介绍,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尚不构成处分的,给予效能问责,效能问责的方式分为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被效能问责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机关工作人员被效能问责的,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被效能告诫二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等次。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效能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当年度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内容。被上级机关效能问责的,应当作为所在机关年度绩效考评的依据。 同时,机关被效能问责的,年度绩效考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条例》还规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效能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效能问责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条例》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即:本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简称各级机关)。不过,《条例》在附则中也明确,除各级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效能建设参照《条例》执行。 机关效能制度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面 随着《条例》的正式出台,我省机关效能制度也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面进行规范。 据介绍,为解决“不顾地方实际和群众意愿,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等问题,《条例》规定,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完善决策程序,重大事项的决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多方征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推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风险评估等制度。 同时,为解决机关单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条例》对效能制度进行了规范。 各级机关实行岗位责任制,严格定员定岗定责;实行办事公开制,机关职责、办事依据、工作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及结果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实行服务承诺制,服务内容、程序、时限及标准等事项应当向社会作出承诺,并保证承诺事项的落实;实行首问负责制,第一个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负责答复、办理或者引导、转办;实行一次性告知制,负责经办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实行限时办结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法定或者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实行否定报备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事项决定不予受理、办理的,负责经办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登记备案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实行责任追究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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