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3-12-01 19:27 来源:福建人大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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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类别、培训范围开展培训活动; (二)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真实准确地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三)向培训结业的学员颁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机动车驾驶培训结业证书; (四)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配置学时计时仪; (五)不得在许可的训练场地外开展场地训练; (六)不得采取哄抬价格、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 (七)不得允许非本机构车辆以其名义开展培训活动; (八)不得聘用未取得《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培训活动。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配发《教学车辆证》,并随车携带。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进行核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经驾驶培训机构培训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验并收存驾驶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记录。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驾驶员培训学时计时、考试及质量跟踪,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的衔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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