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3-12-01 19:27 来源:福建人大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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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向承租人提供技术状况良好,《机动车行驶证》、《租赁汽车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均合法有效的车辆; (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车辆日常维护,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三)保持租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建立健全车辆档案; (四)新增租赁车辆应当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租赁汽车证》; (五)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六)不得伪造、变造、出租、转让汽车租赁经营手续; (七)不得将车辆租给未持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承租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汽车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承租车辆的《租赁汽车证》等相关证件; (二)不得利用承租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三)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 (四)不得将承租车辆转交给未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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