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人大频道> 立法聚焦 > 正文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3-12-01 19:27   来源:福建人大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第四十八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向承租人提供技术状况良好,《机动车行驶证》、《租赁汽车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均合法有效的车辆;

(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车辆日常维护,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三)保持租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建立健全车辆档案;

(四)新增租赁车辆应当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租赁汽车证》;

(五)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六)不得伪造、变造、出租、转让汽车租赁经营手续;

(七)不得将车辆租给未持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承租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汽车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承租车辆的《租赁汽车证》等相关证件;

(二)不得利用承租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三)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

(四)不得将承租车辆转交给未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