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人大频道> 立法聚焦 > 正文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3-12-01 19:27   来源:福建人大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第四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五十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应当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申请,为其提供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或者教练员相应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第五十一条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是道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道路运输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五十二条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上岗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的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营运车辆安全检查制度,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参加营运;

(五)建立和完善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道路运输事故情况。

第五十三条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辆驾驶员的应急处置能力的教育、培训。

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每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小时且在二十四小时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八个小时。

客运车辆行驶公路营运里程与驾驶员的配比、安全监管等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