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3-12-01 19:27 来源:福建人大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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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车辆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技术标准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营运车辆标准; (二)符合车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车型、车身颜色; (三)固定装置统一的出租汽车顶灯、空车标志、暂停载客标志,车身喷有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号码; (四)安装经检定合格的出租汽车里程计价器,在车内醒目位置张贴起步价、每公里运价等价费的收取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营运时应当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按照规范放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服务监督卡; (二)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从事经营活动; (三)按照规定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里程计价器,并主动向乘客出具营运车票; (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 (五)营运途中不得有甩客、无故绕行或者其他刁难、欺骗、勒索乘客的行为; (六)交接班前在车辆明显位置明示交接班时段和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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