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3-12-01 19:27 来源:福建人大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第二十九条 机场客运站、铁路客运站、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客运码头等单位,应当划定出租汽车行驶路线和专用候车区域,向出租汽车开放运营。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按序发车。 除经营性的专用停车场(站)外,其他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管理单位不得向临时停靠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鼓励企业或者个人建立出租汽车服务站,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提供休憩、餐饮、保洁等服务。 第四节货物运输经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整合道路货物运输资源;鼓励道路货物运输企业采用甩挂运输方式,建设、改造满足甩挂运输要求、装备先进的道路运输站(场),按照标准化的生产业务流程和设施设备开展甩挂运输。 第三十二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运输规则和作业规程受理、承运货物,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输中货物的脱落、扬撒、流失或者渗漏。 第三十三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设备,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或者泄漏;除驾驶人员外,应当随车配备押运人员。 第三十四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混合装载性质相抵触、运输条件要求不同的货物; (二)使用非集装箱专用卡车运送集装箱; (三)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四)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经营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从事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运输配载、货物仓储理货等业务的,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相关阅读:
- [ 12-05]河南永城官方称不会对服毒女车主进行打击报复
- [ 12-05]北京人大建议调整公交定价:阶梯票价是国际惯例
- [ 12-04]传中海集运子公司副总被捕 工作人员暂称不知情
- [ 12-03]联合代表团:已开始向叙供应化学品运输包装材料
- [ 11-29]面包车内藏20多个液化气罐 无危险品运输许可证
- [ 11-28]公安部将集中整治酒后驾驶和城市工程运输车交通违法
- [ 11-27]台湾冀进一步开放两岸船运 大陆支持增加客运航线
- [ 11-22]北京重点监管35种危化品安全 运输将实现实时监控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