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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3-12-01 19:27   来源:福建人大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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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机场客运站、铁路客运站、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客运码头等单位,应当划定出租汽车行驶路线和专用候车区域,向出租汽车开放运营。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按序发车。

除经营性的专用停车场(站)外,其他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管理单位不得向临时停靠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鼓励企业或者个人建立出租汽车服务站,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提供休憩、餐饮、保洁等服务。

第四节货物运输经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整合道路货物运输资源;鼓励道路货物运输企业采用甩挂运输方式,建设、改造满足甩挂运输要求、装备先进的道路运输站(场),按照标准化的生产业务流程和设施设备开展甩挂运输。

第三十二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运输规则和作业规程受理、承运货物,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输中货物的脱落、扬撒、流失或者渗漏。

第三十三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设备,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或者泄漏;除驾驶人员外,应当随车配备押运人员。

第三十四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混合装载性质相抵触、运输条件要求不同的货物;

(二)使用非集装箱专用卡车运送集装箱;

(三)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四)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经营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从事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运输配载、货物仓储理货等业务的,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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