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3-12-01 19:27 来源:福建人大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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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站(场)专项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其他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并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站(场)的建设应当与公路、城市道路相互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县乡公路的,应当将农村客运站、候车亭、招呼站等设施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道路运输站(场)等涉及公益性的项目用地,享受划拨方式供地或者工业用地政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助等方面支持。 第三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站(场)内显著位置公布进站(场)客运车辆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路线、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 (二)为合法进站(场)经营的客运车辆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三)不得允许未经批准进站(场)营运的车辆在站(场)内从事经营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逐步实现异地联网售票、电子售票;在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外设置客运售票点,应当自设置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场)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二)不得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在站(场)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货运车辆进站(场)经营; (四)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五)不得擅自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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