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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3-12-01 19:27   来源:福建人大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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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运输配载、货物仓储理货服务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与托运人、承运人签订服务合同。

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运输配载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承运人和托运人提供及时、准确的运输信息;不得将所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给没有合法资格的承运人承运;不得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货物仓储理货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保证仓储货物完好。

第二节机动车维修经营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维修车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台帐,记录配件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及地址、配件名称及型号规格等内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用节能环保方式维修机动车、处置废弃物。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合同,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质量检验,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具备行业规定竣工质量检验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或者维修竣工质量检测机构实施竣工质量检验,检验数据应当真实有效。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维修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国家有关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

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并承担因返修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造成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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