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2013-12-01 19:29 来源:福建人大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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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专利奖励、专利实施与产业化、专利保护和管理等方面。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表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本地区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购买、兼并、特许经营、许可、联盟等方式,获得企业发展所需的专利。 引导和支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组织培养专利人才,开展专利人才培养的对外合作,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专利人才。 企业应当加强职工创新意识的培养,鼓励职工立足本职岗位,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专利产品。 第十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利权质押、入股等方式促进专利运用。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依法登记或者备案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促进专利的开发与运用。 第十五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增加研究开发专利的投入。企业为开发专利的投入费用和所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为专利实施与产业化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保险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专利保险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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