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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2013-12-01 19:29   来源:福建人大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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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重点领域的专利预警研究,对国内外专利状况、发展趋势、竞争态势等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发布;引导扶持企业建立专利预警应急机制,提高应对专利纠纷的能力,维护产业安全。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利鉴定咨询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专利鉴定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支持会员依法维护自主专利权,督促会员尊重他人专利权。

第二十五条 鼓励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利代理机构。

从事专利代理的机构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执业资质或者资格。

专利代理机构及其专利代理人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中介服务,不得出具虚假检索、评估报告;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损害当事人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之前,不得泄露被代理人的发明创造内容。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职责对专利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闽台专利交流与合作,支持台湾地区专利代理机构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取得大陆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地区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或者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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