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2013-12-01 19:29 来源:福建人大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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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假冒专利或者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为假冒专利或者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和有关证据,并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以及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当事人双方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管辖范围。 第三十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自收到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请求人未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的,不影响处理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一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书面告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被请求人在答辩期内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可以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中止处理的书面申请。是否中止处理,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后书面通知当事人。 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中止、鉴定期间不计算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期限内。 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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