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2013-12-01 19:29 来源:福建人大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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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调解专利纠纷时,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三十五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利维权援助机制,加大维权援助力度,拓宽维权援助渠道,依法开展专利维权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提供专利维权的信息、法律、技术等帮助。 鼓励专利维权援助机构、专利代理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专利维权援助。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报涉嫌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接受举报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应当保密并及时调查处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单位和个人奖励。 第三十七条 广告主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应当提供该专利权有效证明。 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广告主提供的专利权有效证明,对未能提供的,不得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 第三十八条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的举办单位,对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要求参展者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等有效证明;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禁止其以专利的名义参展。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对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中涉及专利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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