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2013-12-01 19:29 来源:福建人大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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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二)查封扣押不当,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三)包庇、放纵假冒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之前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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