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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

2013-12-01 15:31   来源:福建人大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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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关效能建设,保证政令畅通,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级机关)的效能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关效能建设,是指各级机关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和工作能力,加强廉政建设和效能监督,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效益和社会效果的综合性工作。

第四条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树立和自觉践行“马上就办”的工作理念,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保证行政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机关效能建设领导机构,领导本行政区域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二)拟订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

(三)监督检查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四)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五)办理效能投诉;

(六)实施效能问责和受理不服效能问责的申诉;

(七)办理机关效能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机关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第八条 各级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坚持勤政与廉政相结合、管理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重在建设,讲求实效。

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成绩显著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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