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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

2013-12-01 15:31   来源:福建人大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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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效能投诉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和效能问题,可以向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投诉。

第三十四条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建立投诉事项自办、转办、督办等制度。

第三十五条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对涉及发展环境、重大民生等重要、紧急的机关效能投诉事项,应当直接办理、快速办结。

第三十六条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对转交有关机关办理的投诉事项,应当提出办理的时限和要求。

各级机关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并反馈办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的问题经调查属实的,有关机关应当组织整改;需要问责的,按照规定予以问责;不属实的,有关机关应当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三十八条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密。

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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