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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

2013-12-01 15:31   来源:福建人大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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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由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或者各级机关按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机关工作人员被效能问责的,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被效能告诫二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等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效能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当年度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内容;被上级机关效能问责的,应当作为所在机关年度绩效考评的依据。

机关被效能问责的,年度绩效考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四十五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效能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效能问责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对机关作出的效能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效能问责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提出申诉;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作出的效能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效能问责的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因提出申诉而被加重问责。

受理申诉的机关或者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作出效能问责决定的机关。

第四十六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从重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的效能建设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需要,制定本条例相关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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