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大幕开启 平潭为首站
2013-12-02 06:4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黄晓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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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福建迈出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第一步。省政府新闻办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平潭综合实验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从12月1日起施行,工商登记制度从注册登记制改为直接登记制。明年,相关改革举措将进一步在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保税港区、福州台商投资区等开发开放区及厦门、泉州等地试行,并逐步扩大到全省。 据介绍,改革内容有以下九大方面。 一是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需要取得前置审批外,商事主体实行后置管理,即“先照后证”。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一般项目的经营活动;从事许可审批经营项目的,经许可审批后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二是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及出资责任等,登记机关只登记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设立时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报告。股东(发起人)实际缴付出资后,凭验资报告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并作为备注事项记载于营业执照。 三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商事主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无需进行年度检验。 四是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五是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外,商事登记的经营范围由企业自主选择,可用行业大类表述,也可用具体项目表述,还可用概括性语言表述,如“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应经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 六是拓展直接登记制适用对象。将原来平潭综合实验区只对台资企业适用的直接登记制,向实验区所有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拓展。 七是试行商事主体自主选用名称。凡使用“平潭”字样的商事主体名称,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征可灵活选用,不再审查名称近似等,产生名称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八是建立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有违规行为的商事主体“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同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或查无下落的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九是构建外商投资企业网上提交材料、智能比对、审查核准、核发执照、亮照公示、自动存档的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 据悉,省工商局将分三个阶段推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首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进行商事登记改革;其次,从下季度起,在福州市的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保税港区、福州台商投资区等国务院批准的开发开放区和厦门市、泉州市,试行开展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最后,在试行区域之外的地方,条件成熟一个,开展一个,明年9月在全省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福州日报记者 朱毓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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