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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决定:吹响福建省全面深化改革的进军号角

2013-12-03 08:12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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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

《决定》提出了5项改革任务,即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深化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水利改革发展,创新农村工作机制。这个部分是我省《决定》中自设的部分,主要考虑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对现代农业发展作了部署,因此在省委《决定》中给予衔接。其中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两条对接中央《决定》提法,深化林权制度改革、水利改革和创新农村工作机制都是对我省原有改革实践的深化和延伸。

(五)关于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决定》提出了3项改革任务,包括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机制,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近年来我省农村面貌和城乡关系发生了显著变化,城乡统筹改革试点也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城乡二元结构尚未根本改变。城乡发展不平衡,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推动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重要难题。在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方面,《决定》 提出,提升农民收入,维护农民生产要素权益,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改革农业补贴制度。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建设,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在完善城镇化协调发展机制方面,《决定》 提出统筹配套推进城镇化发展,推进有利于新型城镇化的户籍、土地、财税、社保、住房、区划、投融资等体制机制改革。建立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城镇化成本分担机制。注重规划引领作用,推动有条件的市县开展“三规合一”改革试点。总结推广我省小城镇改革建设试点经验,推进强县 (市)、强镇扩权改革,对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县 (市) 和乡镇,可赋予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并支持建设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在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方面,《决定》提出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引导和鼓励农业转移人口优先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为城镇居民。同时在公共服务上要跟人口转移的规模相配套,合理配置教育、医疗、就业培训等公共服务资源,建立以常住人口为对象的管理服务运作机制。

(六)关于加强山海协作和陆海统筹

《决定》提出了4项改革任务,包括健全扶贫开发机制,完善苏区老区振兴发展政策,创新山海协作工作机制,完善海洋经济发展体制机制。

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任务。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城乡面貌发生巨大变化,但发展不平衡不协调问题依然突出。特别是我省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县和山区县,受自然条件、发展基础、政策体制等因素制约,经济实力较弱、县级财力比较困难、基础设施投入不足、自我发展能力不强,与沿海发达地区的差距明显。省委九届九次全会通过了 《关于进一步扶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对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给予了政策扶持。对此,此次省委 《决定》 进一步作了衔接和部署,努力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

(七)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决定》提出4项改革任务,包括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深化对台交流合作,拓展闽港澳侨合作和推进重点区域先行先试。

福建是全国最早实行对外开放的省份之一,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改革开放良性互动,是我省发展的一大特色和优势。中央 《决定》 明确提出,在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基础上选择若干具备条件地方发展自由贸易园(港) 区。省委 《决定》 提出整合提升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在我省设立自由贸易园区,争取在我省保税港区与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之间先行试点通关查验结果互传互认等。同时提出完善和优化对外开放环境,完善商务工作体制机制,拓展闽港澳侨合作,推进厦门、平潭等重点区域先行先试,加快构建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开放型经济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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