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 时政 > 正文

《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出台

2013-12-04 10:16:5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李艳  
分享到:

东南网12月4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张静雯 通讯员 唐晓东)近日,我省正式施行《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我省火灾高危单位的界定标准,严格制定火灾高危单位的管控措施。

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建筑总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住院床位在5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住宿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不含午托),住宿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小学学校,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海底隧道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等单位和场所。

据规定要求,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至少每半月进行一次内部防火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全员疏散演练;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不应少于2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火灾高危单位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同时,根据火灾高危单位评估结果,对评估为差的单位,增加消防监督检查频次,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火灾高危单位,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更多>>新闻图片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