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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效果如何 定期听取公众评价

2013-12-11 07:07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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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效果如何

通过多种方式定期听取公众评价

本报讯(记者谢丹)我省将建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效果的社会评议机制和后评估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定期听取公众评价,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昨日记者获悉,《福建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十条规定》正式出台,明确今后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

据悉,六类情况的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具体包括: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方面的政策措施;省级财政预决算、财政重要资金安排、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处置国有重大资产;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省政府规章;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住房保障、资源分配等重大政策;其他需要提请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省长认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向省委报告的,及时将决策事项报省委研究。对依法应当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决策事项,按照程序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情况,未能集体议决的,省政府有关领导要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省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经会议集体讨论后,由省长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修改后再次讨论、不予通过或者搁置的决定。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审议结果,由省政府办公厅根据会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制发文件,按程序报省长审定签发后,印发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执行。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省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媒体公开。

省政府指出,对违反法律和本规定作出不当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决策程序和制度,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策决定,及时反馈决策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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