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进行细化 早在2002年,我省就已经出台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单位的种类、规模、管理模式等各类因素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旧标准显然无法适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一定规模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监管的需要,且面临着规范性文件层级低、法律效力低的问题。 这次出台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根据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增加了一些新类别、新项目。如针对集贸市场分散经营、管理薄弱的现状,将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铺面、摊位在1000个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纳入重点单位;针对日益增多的高层居住建筑,将“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纳为重点单位。 而针对一些物流企业或园区规模大、货物周转快、可燃物多的情况,将“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园区)”纳入重点单位;为强化物业服务企业在多产权建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将管理区分所有权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高层住宅,或管理住宅物业总建筑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上的三类物业服务企业,纳为重点单位。 由于消防工作社会性强,涉及到各行各业。因此,在制定界定标准时,力求遵照行业特点,参照行业规范的分类划分标准。如医院重点单位的确定标准,将二级综合医院的床位数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将界定标准调整为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院。汽车候车厅、港口客运站侯船厅也是分别按二级车站和二级港口客运站的标准来确定。对县级以上的国家机构,将监管对象修改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的管理或服务部门。 对于同类的场所,按照细分子项目的火灾危险性,分别确定标准,避免“一刀切”,力求更加细化。如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原标准统一界定为“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调整后的标准根据场所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综合考虑,细化为“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等两个子项。 如公共娱乐场所,除适当提高了面积标准外,还将“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健身房、保龄球馆、室内旱冰场”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位或场所排除在外。此外,《标准》还注重前后衔接,在确定重点单位标准时,充分考虑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衔接,使对应的类别子项目基本一致,在规模、面积、大小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层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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