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纳入消防监督检查 据介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活跃,一些个体工商户发展很快,其经营的场所的建筑规模、场所面积、员工数量等甚至比法人单位还要大,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 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9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确定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是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职权和个体工商户的法律义务的前提条件。 《福建省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一定规模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规定,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的范畴,其履行的法律义务比重点单位相对较轻,因此界定标准较低。如公众聚集场所的界定标准是按照商场(商店)、餐饮场所和其它场所的建筑面积分为200平方米和500平方米以上两个层级,而重点单位的标准共有6大项,界定面积从300平方米到3000平方米不等。如医院、诊所的界定标准是“住院床位在20张以上”,而重点单位的标准为“床位在100张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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