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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元旦起实施 公交起步后有人追也不能停

2013-12-30 06:4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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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无故拒载最高罚千元

“我省道条与国家道条相比,亮点之一在于增加了公交内容。”相关负责人介绍。

据介绍,《条例》明确规定,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在运营服务中,既不能无故拒载乘客,也不能滞站揽客,如违反规定将“被处予300-1000元的罚款”。而若有个别乘客乘坐公交时过站,要求司机中途停车,相关责任人提到“这也是不允许的”。《条例》规定,公交车司机应安全驾驶,必须按照规定站点停靠。

值得一提的是,我省还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地方政府发展公交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采取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等措施,保障公交车快速顺畅运行。

据了解,我省城市公交车总数已达1.4万辆,中心城区步行10分钟以内即可乘坐公交车。下一步,我省将继续加快公交车投放更新、首末站建设等。

出租车强行“拼车”罚500-2000元

为缓解出租车“打车难”,我省《条例》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出租汽车规模,适时投放运力。同时,《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公司要合理设置出租车交接班时间”。且司机要在交接班前,应“在出租车明显位置标明交接班时段和去向”。

针对老百姓关注的强行“拼车”问题,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明确规定“出租车司机未经乘客同意不能招徕其他乘客同乘”。如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的,“将被处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遭遇乘客不同意而司机强行“拼车”的情形,相关负责人也提醒,应及时举报投诉,交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查处。

此外,《条例》还规定,除经营性的专用停车场(站)外,酒店等其他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不得向临时停靠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任何费用。

针对想租车回家的人群,《条例》明确规定:租赁汽车时,租赁车型只能是荷载人数9人以下的载客汽车。同时,“不得将承租车辆转交给未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得利用承租车辆从事违法活动等。

来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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