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2月起施行
2014-01-07 06:42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黄晓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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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地方志作为记载某一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书籍文献,有着较高的研究价值和参考价值。《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今后地方志的编撰也将与时俱进,我省将逐步推进地方志的数字化、网络化。 地方志不是谁都能编辑的,根据《办法》,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要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总体规划或者工作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地方综合年鉴逐年编纂,每年一卷。 在整个编辑过程的前前后后,保密、档案、军事、经济等部门以及文史、法律专家都要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做到存真求实,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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