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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拟禁用人名作地名 地名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4-01-21 07:2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黄晓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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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月21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练仁福) 威尼斯花园、林肯公馆等等,往后使用这样的住宅区名字或将面临数万元罚款。省政府法制办昨日发布《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禁止使用人名、外国地名作为地名或住宅区名称。读者可在28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意见。

禁止使用外国地名

省政府法制办表示,近年来建筑物名称管理出现了较为混乱的局面,迫切需要制定我省的地名管理规范,将我省地名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草案规定,对历史悠久、文化内涵深、具有纪念意义或者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名予以保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同时规定,地名的通名应当名实相符,反映其功能和类别;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使用规范汉字,避免使用生僻字等;不得以著名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为行政区域专名。

住宅区乱用地名拟最高罚2万元

鉴于目前各类建筑物、住宅区命名乱象的问题,草案规定,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也纳入地名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前,将拟用名称向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更名,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将拟更名名称办理备案手续。行政部门在备案时,对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更改。

草案规定,公开使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地名的,最高可罚2万元。

读者可在1月28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fjfzb.gov.cn)。(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收,邮编:350003,并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 ji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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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擅自命名、更改地名不整改的最高拟罚2万元

本报讯(记者谢丹)我省将规范地名管理,著名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或将不能作为行政区域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亦不得以其名称作为本行政区域专名。昨日省政府法制办消息称,《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草案)》已经出炉并公开征求意见,对于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最高拟罚2万元。

不以人名作地名

草案对地名的命名与更名进行了规定,对历史悠久,文化内涵深,具有纪念意义或者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名予以保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草案规定,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应符合:省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同一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名称,同一乡、镇内建制村名称,同一城市(城镇)内的街、路、巷(里、弄、坊),居民地,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同(谐)音。同时,地名命名、更名不得以著名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为行政区域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亦不得以其名称作为本行政区域专名。同时,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使用规范汉字,避免使用生僻字等。

建筑物、住宅区名称要备案

鉴于目前各类建筑物、住宅区命名乱象的问题,草案还规定,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前,将拟用名称向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更名,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将拟更名名称向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备案时,对备案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更改。有关部门在批准项目用地和规划设计涉及建筑物、住宅区名称时,应当以经备案的名称为准。已备案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因建设项目规模调整等原因,确需更名的,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不按规定书写标准地名也要罚

根据草案,违反地名命名、更名原则或者规定,应当予以更名的;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公开使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地名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法撤销其名称,并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使用标准地名或未按照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称,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1月28日前,通过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提出意见。

来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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