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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实施意见:事业单位分三类 两类将转变

2014-02-12 07:1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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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服务事业单位

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改革后,只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

公益一类即承担义务教育、特殊教育、中职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的,以及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需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一是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益服务,提供的公益服务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涉及公众基本利益和政府基本职能;二是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这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公益二类即承担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需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是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二是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三是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今后,我省将不断推进这类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机构编制、法人治理结构、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险、党建等方面改革。

承担两种及以上职能的

按就主不就辅原则分类

在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时,对于承担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职能任务和目前难以确定类别的事业单位,要如何进行分类?

省政府明确,分类中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认真梳理职能,明确各项职能的内容、性质。二是能够区分主要职责的,按照就主不就辅的原则,按其主要社会功能和发展方向确定类别,今后再逐步调整到位。三是难以区分主要职责和非主要职责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类别。

省政府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分类,不得擅自放宽分类标准和条件,做到全省事业单位分类统一、规范。

来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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