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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实施意见:事业单位分三类 两类将转变

2014-02-12 07:1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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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分三类 两类将转变

我省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只保留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另两类转为行政机构或企业,3月底前基本完成

东南网2月12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练仁福) 记者昨日获悉,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日前正式出台,这也意味着我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又迈出关键一步。根据意见,全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将于今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同时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里有关规定分类,不得擅自放宽分类标准和条件,做到全省事业单位分类统一、规范。

根据意见,此次分类的范围是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机关及其它组织所属的事业单位。而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和依法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不纳入分类范围。

分类的原则是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严格按事业单位所承担的社会功能作为分类的标准,现有机构名称、经费形式、人员管理方式等不作为依据。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

我省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今后只保留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具体为: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应逐步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

改革后,只有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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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现有事业单位分为三个类别 3月底前完成分类

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11日获悉,《福建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正式出台,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全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应于今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今后,我省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

逐步划归或转为行政机构

据了解,分类的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的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和依法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不纳入分类范围。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

此类事业单位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二是承担的行政职能有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三是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必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授权。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各部门自行委托等均不作为认定依据。这类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应逐步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应逐步转企或撤销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是指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是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范围;三是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能够且应当通过市场获得。这类事业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是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

公益一类即承担义务教育、特殊教育、中职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的,以及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需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一是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益服务,提供的公益服务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涉及公众基本利益和政府基本职能;二是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这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公益二类即承担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需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是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二是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三是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今后,我省将不断推进这类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机构编制、法人治理结构、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险、党建等方面的改革。

(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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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事业单位 3月底完成分类

将按照社会功能分为行政类、生产经营类和公益服务类

□本报记者谢丹

我省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持续推进,将按照社会功能,把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福建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日前正式出台,全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应于今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今后,我省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分类的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的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和依法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不纳入分类范围。

事业单位行政职能

逐步划归或转为行政机构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

此类事业单位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二是承担的行政职能有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依据;三是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必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授权。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各部门自行委托等均不作为认定依据。这类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应逐步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是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范围;三是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能够且应当通过市场获得。这类事业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

公益服务事业单位

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改革后,只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

公益一类即承担义务教育、特殊教育、中职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的,以及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需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一是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益服务,提供的公益服务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涉及公众基本利益和政府基本职能;二是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这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公益二类即承担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需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是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二是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三是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今后,我省将不断推进这类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机构编制、法人治理结构、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险、党建等方面改革。

承担两种及以上职能的

按就主不就辅原则分类

在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时,对于承担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职能任务和目前难以确定类别的事业单位,要如何进行分类?

省政府明确,分类中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认真梳理职能,明确各项职能的内容、性质。二是能够区分主要职责的,按照就主不就辅的原则,按其主要社会功能和发展方向确定类别,今后再逐步调整到位。三是难以区分主要职责和非主要职责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类别。

省政府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分类,不得擅自放宽分类标准和条件,做到全省事业单位分类统一、规范。

来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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