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发布《福州市直管公房征收补偿安置若干意见》
2014-02-18 22:36 颜财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锦 林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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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2月18日讯(本网记者 颜财斌)近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由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牵头制定的《福州市直管公房征收补偿安置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颁布实施。该《意见》表示:2013年10月1日至本《意见》颁布之日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2013年10月1日前已实施的征迁项目,对于已签约安置但经审查不符合放弃产权进行安置的公房承租户,可参照本《意见》第四条第(二)款买断公房产权,购买价格以原征迁项目补偿方案中确定的增房价格为准;没有增房价格的,以原征迁项目补偿方案确定的货币补偿价格为准。 该《意见》共九条。其中,关于“允许买断公房产权进行补偿安置”部分,该《意见》具体规定:对于已领取住房工龄补贴的公房承租户(含配偶),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仅此一处住房且其身份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的,经公房承租户本人及配偶具结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征收实施单位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市房屋登记中心核实符合条件后,公房承租户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且承诺将本人(含配偶)住房工龄补贴款双倍退回后允许其买断公房产权进行补偿安置;对于公房承租人的配偶在婚前按住房补贴发放条件及相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其家庭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仅此一处住房的,经公房承租户本人及配偶具结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征收实施单位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市房屋登记中心核实符合条件后,公房承租户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且承诺将住房补贴款退回后允许其买断公房产权进行补偿安置。 针对“公房长期由其直系亲属居住”部分,《意见》中则要求:对于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公房承租户,原则上应退出原承租公房。若该公房长期由其直系亲属居住至征收签约期,公房承租人与该直系亲属的户籍同在该处公房内,且该直系亲属在本市五城区内无自有私房、无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过其他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其家庭内部协商一致后可先安置该住户,安置后补办更名手续。2013年10月1日后将户籍迁移进该处公房的,不按此项规定执行。 此外,该《意见》中还规定:对于公房承租户(含配偶)已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房改房、解困房、集资建房、租住公房、租住公房已拆迁安置等住房优惠政策,或者本人(含配偶)租住公房又领取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的,可采取“货币奖励促进搬迁”或“买断产权促进搬迁”的方法促进搬迁。其中,作为提前搬迁奖励促进搬迁的措施,对于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公房承租户,可按照区位补偿单价+旧房补偿单价确定的价格买断公房产权。 《意见》还同时表示:签约时若公房承租户选择产权调换或全额货币补偿的,安置补偿协议应约定:经审查不符合公房产权放弃的条件,又不同意按上述方式协商的,所签订的协议解除,改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与征收部门签订搬迁协议。若公房承租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对其租住使用的直管公房,按照《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办法》和《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 《意见》要求,各城区人民政府、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应加强对直管公房补偿安置的审核把关,保障国有房产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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