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加强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 违法违纪行为将受处分
2014-02-24 19:21 卢金福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琼 王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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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调整会议分类 增加“四类会议” 与之前会议费管理办法相比,此次《办法》在规范范围上有以下两个方面变化:一是调整适用范围。现行会议费管理相关制度适用范围包括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考虑到事业单位正在推进分类改革,参考中央的做法,改为适用于省直机关(即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二是调整会议分类。《办法》在现行一、二、三类会议的基础上,增加了“四类会议”,并重新划分三、四类会议类型,即省直机关召开的年度工作例会及其他全省性会议为三类会议,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为四类会议,并做出相应规范。 会议费支付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办法》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强化会议审批管理制度, 规定二类会议的会议计划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办理审批手续;三类会议中年度工作例会应经厅长(局长、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其他全省性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参会人员超过50人应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办理审批手续。 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要求会议费预算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严格会议费报销和支付管理。报销时须附会议预算单和结算单、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单、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并规定会议费支付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建立会议费公示制度。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召开会议 《办法》压缩了会期,要求一、二类会议按照批准文件从严控制会期,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控制参会人员数量。《办法》规定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200人,四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0人。同时,将二类会议和三类会议工作人员的控制比例分别从原来的15%和10%降低至10%和8%以内,四类会议工作人员的控制比例为6%。 同时要求改进会议形式。各单位应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会议,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限制会议地点。参会人员以在榕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榕外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并明确要求其中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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