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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部《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2014-03-04 07:0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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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非机动车须登记 超标电动车拟参照摩托车管理

福州新闻网讯 3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15日前,市民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www.fjfzb.gov.cn);信函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电子邮件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

人力三轮车、电动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登记

草案提出,考虑到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这三类非机动车数量较大、价值较高、速度较快,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以及道路交通的发展状况影响也比较大等因素,有必要对上述三类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草案规定,依法应当登记才能上路行驶的非机动车种类为: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

维修者应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

非机动车废旧蓄电池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为避免污染环境,草案从监管职责和生产、销售、维修从业者义务等方面对非机动车废旧电池管理作具体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非机动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蓄电池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蓄电池和从事使用蓄电池的非机动车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非机动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和回收服务,建立废旧蓄电池回收台帐,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定保存废旧蓄电池,并定期将废旧蓄电池交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超标电动车上路参照摩托车管理

草案提出,为了确保人们通行安全,将交通事故发生率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在国家未出台“超标电动车”相关管理规定之前,有必要对超标电动车进行管理。一是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对超标电动车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出台最长不超过2年的过渡期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三是规定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参照摩托车管理。

同时,草案拟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过渡期内驾驶未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过渡期期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罚款。

(福州日报记者 朱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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