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首部《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2014-03-04 07:0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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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电动车上路 拟需先登记 东南网3月4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李思玲 练仁福) 福州、厦门、泉州等地虽出台了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但省级地方法规仍属空白。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关于非机动车管理的法规《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类非机动车今后要上路的话,拟需要先登记。3月15日前,市民可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提意见建议。 编统一产品目录杜绝不合格车上路 草案拟规定,“将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这三类非机动车列入依法应当登记才能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种类”。 是不是所有的电动自行车都可以登记上牌呢?据介绍,待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出台后,一套关于我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的合格产品目录也计划随之公布,进入产品目录的非机动车才能合法销售、登记上路。 这套产品目录将由省质监局会同公安、经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编制,并在省办法出台60天内予以公布,日后还会根据实际适时予以更新。 省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对电动自行车等实行目录管理,主要是避免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进入流通领域。 超标车退市有2年过渡时间 一些尺寸、质量、时速超标的“超限车”将逐步退市。 当前全省多地的超标电动车存量庞大,我省也计划给予一定的过渡期。这个过渡期一般不超过2年,而且超标车只能在划定的范围内行驶,超出范围、超出过渡时间驾驶超标电动车的,将被处罚。过渡期期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罚款。 相关报道 超标电动车上路或罚千元 我省首部《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东南网3月4日讯(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 杨文/文 陈巧思/图)今后,我省居民驾驶超标电动车在路面上行驶,将有可能被处以1000元的罚款。昨日,福建省法制办下发首部《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类非机动车都得登记 据了解,由于我省尚未对应当登记才能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种类作出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均不需要登记即可上道路行驶。虽然福州、泉州等市根据2009年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纪要中关于“各设区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非机动车管理措施”的要求,出台了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开展了电动车的登记等管理工作。但由于对电动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没有确定而直接的判断方法,导致执法机关难以甄别。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车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能依法实施管理,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成为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 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和调研的基础上,昨日公布的《草案》,拟将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这三类非机动车,列入依法应当登记才能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种类。 超标电动车参照摩托车管理 根据《草案》,我省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公告》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二轮电动车(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车”)的登记及管理问题,从三个层面进行规范。 一是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对超标电动车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由设区市政府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的过渡期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是规定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参照摩托车管理。 同时,《草案》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过渡期内驾驶未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过渡期期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罚款。 电动车电池将有回收机制 此外,我省还明确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编制生产、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 我省还将提供非机动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和回收服务,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定保存废旧蓄电池,并定期将废旧蓄电池交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在3月15日前,您可通过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fjfzb.gov.cn)的意见征集系统,或通过信函方式,即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收,邮编:350003”,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即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对《草案》提出意见。 相关报道 福建非机动车须登记 超标电动车拟参照摩托车管理 福州新闻网讯 3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15日前,市民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www.fjfzb.gov.cn);信函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电子邮件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 人力三轮车、电动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登记 草案提出,考虑到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这三类非机动车数量较大、价值较高、速度较快,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以及道路交通的发展状况影响也比较大等因素,有必要对上述三类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草案规定,依法应当登记才能上路行驶的非机动车种类为: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 维修者应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 非机动车废旧蓄电池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为避免污染环境,草案从监管职责和生产、销售、维修从业者义务等方面对非机动车废旧电池管理作具体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非机动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蓄电池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蓄电池和从事使用蓄电池的非机动车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非机动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和回收服务,建立废旧蓄电池回收台帐,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定保存废旧蓄电池,并定期将废旧蓄电池交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超标电动车上路参照摩托车管理 草案提出,为了确保人们通行安全,将交通事故发生率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在国家未出台“超标电动车”相关管理规定之前,有必要对超标电动车进行管理。一是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对超标电动车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出台最长不超过2年的过渡期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三是规定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参照摩托车管理。 同时,草案拟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过渡期内驾驶未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过渡期期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罚款。 (福州日报记者 朱毓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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