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挂靠出租出险 保险公司状告车主索回理赔款
2014-03-18 13:1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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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18日讯(通讯员 蒋成坚)福州市闽清县的刘某擅自将自用私家车更改用途为出租,出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了3万元,却不想到头来到手的理赔款还是退还给了保险公司。 2010年11月11日,闽清刘某就其所有的小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商业保险,保险期限至2011年11月11日,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刘某投保后将小车挂靠汽车租赁公司出租。然而,2011年10月8日,租车人吴某驾驶刘某的小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造成车辆损毁。刘某心想着自己购买了车辆保险,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于是,刘某隐瞒小车挂靠出租的事实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刘某支付了理赔款3万多元。事后,保险公司经人举报得知小车挂靠出租的情况,要求刘某退还理赔款,引起纠纷并诉至闽清县人民法院。 闽清县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刘某的车险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既有法律依据又有合同依据。《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双方签订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刘某在投保时明确约定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而出险时车辆系出租他人使用,导致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刘某未就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有权对刘某的车辆损失予以拒赔。保险公司错误理赔的,有权要求返还。 本案中保险公司已经对刘某的损失作出理赔,刘某也实际收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不代表刘某可以心安理得。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刘某的行为给保险公司造成了损失,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刘某返还理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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