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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两孩”政策今表决 将在福建启动实施

2014-03-29 07:52:0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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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29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练仁福)备受关注的“单独两孩”政策,即将在福建启动实施。昨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榕开幕,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尤权主持会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简称草案)昨提交审议,并确定将提交今日举行的常委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如果表决获得通过,意味着“单独两孩”正式在闽落地。

意义 有利于调整人口结构性矛盾

受省政府委托,省卫计委主任朱淑芳对草案进行了说明。“实施单独两孩有利于调整我省人口结构性矛盾,解决人口安全。”朱淑芳说,我省“一胎半”政策(农村如果第一胎是女孩,经批准允许再生一个孩子)已执行25年,人口出生率从1988年的24.3‰降到2012年12.74‰,出生人数从最高峰1990年的73.6万人骤减至最低谷1999年的36.6万人。

同时,从人口年龄结构上看,我省老年人口比重上升,2012年全省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达到8.2%。劳动年龄人口2011年达到峰值2568万人,“十二五”期间将以每年10万人左右的速度递减,到2020年则只有2438万人。此外,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居高不下,根据“六普”数据,我省是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高的省份之一。

“如不及时调整现行生育政策,劳动力不足将愈加明显,人口红利将逐渐消失,出生人口性别比会加剧失调,不利于人口自身的均衡发展,也不利于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朱淑芳说。

影响 对出生率影响很小

“启动我省单独生育两孩政策,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朱淑芳表示,2001年1月起,我省已经实行农村一方独生子女家庭可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在实施农村单独生育两孩政策方面有了一定基础和经验。“现在全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仅增加城镇一方单独居民的生育量。”

她说,根据我省2013年7月份开展的独生子女婚育情况全面调查,目前全省城镇“单独”夫妻约10.62万对,其中已生育一孩的8.25万对,未生育的2.05万对,近几年每年新婚的城镇单独夫妻约在1.5万对左右。另据对城镇单独已生育一孩夫妻的问卷调查,如果2014年起实行城镇单独两孩政策,也只有约60%符合条件的人群可能在“十二五”期间生育二胎,可能增加出生5.6万人,对出生率的影响只有约0.6个千分点。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对我省人口出生影响并不显著,对实现‘十二五’总人口控制目标影响较小,不会出现生育人口的较大波动,也不会给医疗、教育等公共资源造成太大的压力。”朱淑芳说。

内容对“独生子女”作出界定

记者注意到,提请审议的草案,修正的内容主要有三处。

1.关于“单独两孩”的规定

把条例第九条中规定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经批准后可再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经批准后可再生育一个子女”,删除了原来条款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等内容。

2.明确再生育审批时限

根据本次修正后可以生育第二胎的单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如果需要第二胎的,应当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领取生育服务证。草案将原来的相关规定修正为“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

3.关于独生子女的界定

为明确对独生子女界定,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对独生子女的定义,在第七章附则部分增加一条:“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亲兄弟姐妹。”

释疑 昨日审议今日表决为何可这么快?

记者昨日获悉,省人大常委会昨日上午对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下午召开的常委会主任会议已同意,将草案提交今日召开的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依照往常的惯例,地方立法多要进行三审,还经常会跨度一年或是更久,那为何此次修正案一审即表决?

记者采访了解到,如此之快主要原因有两点:一个是修正的篇幅不大,争议点不大;第二个则是各部门前期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如,我省先前做过多次调研,相关数据为计生政策调整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2013年12月23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正案草案,不久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卫计委负责人到省人大常委会汇报沟通,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要求尽快上会审议。常委会还组织了在福州、厦门进行立法调研,书面征求了设区市意见,这些都为立法工作打下了重要的基础。

此外,我省行政部门已经制定了单独二孩配套实施细则,为政策落地实施提供了保障。

建议加大查处力度遏制违法生育多孩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对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审查意见表示,草案对条例中涉及的“单独两孩”生育政策进行修改,既符合中央的决策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也符合我省的实际,将为单独二孩政策在我省实施提供法制保障。建议将草案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并一次审议通过。

意见还称,启动单独两孩政策后,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政策落实和衔接工作,稳妥扎实有序推进,保证符合条件的群众的生育愿望得到满足。还要尽快出台一系列与之相关的社会公共政策,加强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工作,重视外来人口生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

此外,还建议加大违法生育查处力度,重点遏制违法生育多孩,保证计划生育国策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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