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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细则: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2014-03-29 17:02  谢添实 冯川叶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锦 林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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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29日讯(本网记者 谢添实 冯川叶)今日上午,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备受关注的“单独两孩”政策正式落户福建,这让不少焦急等待的市民们放了心。那么,符合条件者要怎么申请呢?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省的要怎么办?就此,记者采访了省卫计委相关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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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适用对象

省卫计委: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已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应同时具备一方为独生子女、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的三个条件。

这里“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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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流动人口

省卫计委:户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流动人口单独夫妇,只要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就可在那里提出再生育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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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程序

省卫计委:单独两孩的审批属于再生育审批范围,按照《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材料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双方为我省户籍的,可向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一方为我省户籍的,可向本省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双方户籍都不是我省的,不适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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