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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未经登记无效 “夫债妻还”也有例外

2014-03-31 14:2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蓝晓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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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31日讯(通讯员 叶少波)民间借贷在闽南地区特别是晋江石狮等经济发达地区十分普遍,因民间借贷而引发的纠纷,正困扰着不少市民。夫债是否必须妻还?房产抵押如何生效?三分利息是否被认同?近日,石狮法院审理的一起普通民间借贷纠纷给出了答案。

【事件回放】

收不回的借款

2012年6月,蔡女士将自家的100万元存款借给了好友何先生,借条约定了3分月息和还款日期。然而,约定还款时间已过,何先生所借出的本金和每利息仍不见着落。借款时,何先生曾同意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约定如未按期还款,蔡女士可以变卖房产抵债,可当蔡女士要求变卖房产时才发现,原来其抵押未经房管部门登记,无权对何先生的房产进行处分。不得已,蔡女士求助法律,将何先生及其妻子告上法庭。

【法理分析】

夫债妻是否必须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涉案借款系何先生与其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何先生向蔡女士所借,只要何先生的妻子能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就可以免责。否则涉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何某妻子应对涉案借款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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