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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夫妻对簿公堂 “假离婚”引发“真问题”

2014-04-01 10:28  王坤明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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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4月1日讯(通讯员 丁建旺 本网记者 王坤明)为了顺利出国,福州的林先生与妻子“假离婚”,他在国外期间,前妻依然秉承孝道与林先生父母亲生活在一起,日子和睦,然而,5年后,因为一笔20万元的拆迁房安置款,林先生将前妻告上了法庭。

原告林先生与被告郑女士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前林先生在福州市鼓楼区拥有房屋一座。

2000年,受当时福州地区出国热影响,为使林先生顺利出国,夫妇俩便打定主意协议“离婚”。但离婚后,郑女士仍与原告父母、姐姐共同居住于上述房屋内。

林先生在美国务工期间,务工收入亦汇给郑女士收取,直至2011年因未取得合法居留身份被遣返回国。与此同时郑女士仍秉承孝道,出钱为林先生迁移其祖父母墓地并购买其父母墓地。

2005年,林先生名下的房屋恰遇拆迁,郑女士代为领取了货币安置款20余万元,并将该款用于在林先生父亲的宅基地上建造三层房屋一座。

林先生回国后,认为郑女士私自占有了拆迁款,故诉至马尾法院,要求郑女士返还。郑女士认为双方为“假离婚”,领取的拆迁款已用于建造新房和为原告处理家事,并未私占拆迁款。

马尾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最终驳回了原告林先生的诉讼请求。林先生不服,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为出国而离婚进而发生财产纠纷的案件,前后历经十余年,时间跨度长。虽然双方在林先生出国期间仍保持着密切的关系,但因之前已办理离婚手续失去了婚姻的法律保护,郑女士所谓的“假离婚”最终还是引发了“真问题”。本案也给想以“假离婚”的方式谋取利益的人敲响了警钟。对于离婚,无论双方出于何种目的,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并在民政机关登记或经法院裁判即具有法律效力,相应的法律责任亦自此开始各自承担,双方在决定离婚时,一定要处理好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债权债务承担等问题,以防产生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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