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无证无照经营最高罚20万元 禁扣押生活必需品
2014-04-09 07:19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陈瑜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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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3月25日起施行,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最高可罚款20万元。
无证无照经营 停水停电停气 《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在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以及在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摊贩,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查处无证无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目标考核体系,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奖惩依据。 《办法》明确,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亦应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相关职责。 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电信等服务企业,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服务。已为其提供服务的,在接到主管部门或者工商部门的通知后,应当停止提供服务。不停止提供服务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工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工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举报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投诉人、举报人。 建设无证无照 监督管理系统 《办法》要求省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建设无证无照监督管理系统,在省级各职能部门和各设区市、县(市、区)间实现信息共享。工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管理系统,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信息的采集、建档等工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工商部门和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获取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信息,需要告知同级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工商部门的,应当在5日内抄告。工商部门和主管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其违法事实、处理结果通过管理系统相互抄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为经营者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不得查封扣押 公民生活必需品 工商部门和主管部门对涉嫌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责令暂停相关经营活动;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与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但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工商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包庇、纵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非法动用、调换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困难人员擅自经营 可限期办理手续 《办法》规定,对未取得行政许可证件的经营者,其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限期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经整改,其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引导其限期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 零就业家庭、残疾、无生活来源、就业困难、下岗失业等情形的人员,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不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环境安全的经营活动,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应当引导和督促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 相关报道 为无证营业供水电气 最高罚3万元 无证无照经营情节严重的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东南快报讯(记者林娟)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无证营业行为供水电气,最高可罚3万元。昨日记者获悉,《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开始施行。 据悉,该《办法》所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证件而未取得,或者超越行政许可范围,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已被吊销、撤销、注销,或者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而未重新办理,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在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以及在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摊贩,不适用该《办法》。 情节严重的最高可罚3万元 《办法》规定,依法只须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但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依法无需取得营业执照,但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同时,工商部门和其他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对依法既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又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无证营业供水电气也要受罚 《办法》明确,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对发现当事人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送有关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处理。有关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主动核查、及时处理无证经营行为,对发现当事人有无需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送工商部门处理;对发现无证经营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行政许可监管范围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送有关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处理。 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电信等服务企业,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服务;已为其提供服务的,在接到主管部门或者工商部门的通知后,应当停止提供服务。否则将由工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政府须建立查处考核机制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评议考核机制,把查处无证无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定期对有关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行评议和考核,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奖惩依据。 来源:东南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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