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2014-04-15 06:59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陈瑜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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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日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正式印发。作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今年“1号”文件的具体措施,方案对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提出了28条意见,涉及建立覆盖全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等多个方面。
特色农产品主产区拟建批发市场 根据方案,我省将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计划在大宗特色农产品主产区改造建设一批大型产地批发市场,支持建设产地小型农产品收集市场、集配中心,加快生鲜超市、直供直销社区菜店等网点建设,推动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餐对接。 与此同时,推进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产地、批发市场等物流节点的冷藏设施,在城市附近建设一批低温配送中心,实现冷链物流全程封闭流通。同时完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加快邮政系统服务“三农”综合平台建设,继续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加强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方案要求,在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的同时,我省要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强化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 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 方案提出,要积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和管理网络,引导土地经营权向规模经营主体流转,推动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托管”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流转土地给予奖补。但是,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要尊重农民意愿,不能强制推动。 其中,我省拟健全一批农村产权制度:依托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机构,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权流转交易机制,鼓励、引导林农依法规范流转林地,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推动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我省还将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分配办法,农村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后所形成的挂钩指标用于城市建设,挂钩指标使用费用于拆旧、复垦和依法补偿,剩余资金主要用于安置被拆迁农户的农村住宅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推进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此外,我省拟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因地制宜采取留地安置等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提高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健全征地争议调处裁决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 全省建制村通客车率达97% 方案还就推动城镇化进程提出相关要求。其中包括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着力解决已经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全面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逐步推行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居住地居民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等。 今年,我省将实施陆岛交通码头、海岛交通便民工程和农村公路安保工程,提升县道、乡道技术等级,实现全省超过75%以上乡(镇)通达三级及以上公路、全省建制村通客车率达97%。 我省还将大力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农村紧缺学科师资代偿学费、经济困难县补充农村学校教师资助计划,加快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幼儿园;加快培养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延伸至村卫生所;提高新农合政府补助、医疗救助政府筹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基本完成乡(镇)敬老院建设任务。 (福州日报记者 朱毓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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