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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民办养老机构有了政策补给

2014-04-29 08:4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黄晓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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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4月29日报道(福建日报记者 林智岚)

新政上月出台

“《福建日报》反映的民办养老机构需要政府政策扶持的建议,很切合当下实际情况,也是我们工作的重点。”省民政厅福利慈善处处长腾容谈到。3月28日,本报《人大之声》专栏刊登《亟需扶持的民营养老机构》一文。

2013年4月,省财政厅与省民政厅联合出台《福建省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床位运营补贴标准为全年每月入住率均达到60%以上的,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和每床位不低于1000元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省级财政按上述标准50%的比例给予补助。

“这一政策将全年每月入住率达60%以上作为最低门槛。实际上,民办养老机构每月入住率如果能达60%以上,其运营收入已经能够确保其正常营运。相反,一些民办养老机构入住率无法达到60%时,已属亏损营运,却得不到政府扶持。”一位省人大代表反映。针对这一意见,去年,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反复研究,于上月底新出台《福建省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办法》(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提高了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标准。2014年起,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提高至每张床位1万元(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或5000元(用房属租房、租用期限5年以上、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床位运营补贴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每年每床补贴不低于2000元。这两项补贴较2013年,标准提高了一倍,且降低了申请门槛。

“我们已经提交了申请补贴的材料,新《办法》有利于助推我们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发展。”福州天年养老院负责人说。

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针对社会养老服务建设投入不足、城乡社区老年人服务基础设施简陋等问题,省民政厅表示,近年来,我省逐步加大了公共财政补贴。

对设区市社会福利中心建设项目补助1000万元,对县(市)社会福利中心建设项目按其人口数补助300万元至500万元,对乡镇敬老院建设项目每所补助80万元或90万元。财力上的支持调动了我省养老机构的发展。截至2013年11月,全省拥有养老机构1661家,床位11.48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从“十一五”末的14.96张增加至25.06张。

今年1月,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要进一步提高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公共财政补贴。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补贴,缓解运营难的问题。当地政府对已建成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2万元的运营补贴;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5000元的运营补贴。推行贫困家庭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解决特定老年人护理难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贫困家庭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建立养老护理员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

优先提供养老用地

“由于养老产业很难参照福利事业用地标准通过划拨方式获取土地,多数民办养老机构获取土地只能是通过招、拍、挂等竞价方式和租赁方式取得用地,用地指标限制和高额的土地出让金因此成为钳制民办养老机构发展难以逾越的鸿沟。”业内人士透露说。

对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也提出了要优先提供养老用地的措施。

首先,保障养老用地指标。把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并向养老服务相对滞后地区倾斜。其次,挖掘现有用地潜力,将清理出来的批而未用的土地或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乡镇(村)兴办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三,明确供地方式。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参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探索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第四,实行优惠地价。协议出让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价格,基准地价已覆盖的地区,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70%比例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区,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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