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6月3日讯(通讯员 李心)雇员受雇主指派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且自己负全责,死者家属能否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闽清县人民法院就此给出说法,雇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13年9月14日凌晨,四川籍民工刘某军驾驶雇主徐某所有的轻型厢式货车沿316国道由闽清往福州方向行驶,途经316国道30KM路段,碰撞路边石壁,造成刘某军当场死亡,车辆及车上货物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交警部门作出认定,驾驶员刘某军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死者家属认为,刘某军作为徐某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车祸死亡,徐某作为雇主,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与雇主协商赔偿未果后,刘某军家人只好诉诸法院,要求雇主徐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53412元。庭审中,徐某辩称,刘某军在驾驶货车过程中遇险擅自跳车摔倒致颅脑严重损失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军负事故全部责任,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刘某军生前受雇于徐某,为其驾驶营运货车,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刘某军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徐某作为雇主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刘某军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自身具有重大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赔偿协议,由雇主徐某赔偿刘某家人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
相关阅读:
- [ 06-03]三环路李园天桥路段小车失控 撞上护栏漏油满地
- [ 06-01]闽侯一男子过红绿灯被卷入渣土车底 双腿遭碾轧
- [ 05-31]田连元车祸因对方醉驾 开斗气车后肠子都悔青
- [ 05-30]评书大家田连元遇车祸重伤 肇事者为酒驾
- [ 05-30]田连元车祸肇事者系酒驾 已被警方控制
- [ 05-30]田连元遇车祸受重伤 儿子死亡 肇事者被抓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