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1 福建福州中院协助台湾宜兰地方检察署发送被害人遗属补偿金案 ——大陆居民首次从台湾获得被害人遗属补偿金 (一)基本案情 这是大陆居民首次从台湾获得被害人遗属补偿金的案件。 2012年7月,台湾居民谢贤德因其妻方某某提出离婚而情绪激动,在台湾宜兰县的住处将妻子方某某缢勒致死。在该刑事案件在台湾被提起公诉后,被害人方某某的母亲陈某某、方某某与前夫之子陈某(均系福建闽侯县人),根据台湾地区有关规定,向台湾宜兰地方法院检察署提起补偿因被害人方某某死亡致其无法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及精神慰抚金的赔偿申请,陈某另提起补偿因被害人死亡所致的殡葬费的申请。 2013年2月,台湾宜兰地检署通过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向最高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提出协助调查取证请求,请求调查陈某某、陈某财产及所得。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查明,两被调查人系困难户,无房产、存款等财产。同年8月,台湾宜兰地检署被害人补偿审议委员会依据大陆法院协助调查取证的结果作出决定书,认定陈某某、陈某的资力无法维持生活,有受抚养权利,符合获得被害人遗属补偿金的条件,故决定给予陈某某法定抚养费及精神慰抚金共计新台币673447元(折合人民币约138580元),给予陈某殡葬费、法定抚养费及精神慰抚金新台币498623元(折合人民币约102605元)。 (二)办理情况 2013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收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请求书,请求对台湾宜兰地检署上述案件之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及遗属补偿金发还等事项予以协助。 收到台方上述第二次请求后,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作为个案再予协助。经最高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与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进行沟通联络,最终确定了《犯罪被害补偿金请领书》、《收据》的样式,补偿金的给付方式及可以用于补偿金划款的金融机构等。之后,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转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两位被害人遗属送达了台方裁定书,进行了调查询问,要求两位被害人遗属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账户并提供了银行存折封面复印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要求两位被害人遗属填写了《犯罪被害补偿金请领书》、《收据》等。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将上述材料回复台方后,被害人遗属陈某某、陈某分别于2014年4月13日和14日顺利收到全部补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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